粤府〔2018〕33号
为了保障我省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区域依法推进“证照分离”改革,根据《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(广东)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复制推广“证照分离”改革试点具体做法的区域调整实施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》,现将在中国(广东)自由贸易试验区和“证照分离”改革试点区域调整实施的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予以公布。
广东省人民政府
2018年3月29日
在中国(广东)自由贸易试验区和“证照分离”
改革试点区域调整实施的本省有关地方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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