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
(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、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
第100次会议通过,自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)
法释(2002)7号
为正确理解、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《关于惩治骗购外汇、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二)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三)》(以下分别简称为《决定》、《修正案》及《修正案(二)》、《修正案(三)》),统一认定罪名,现对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〉确定罪名的规定》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》作如下补充、修改:
刑法条文
| 罪 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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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14条、第115条第1款 | 投放危险物质罪 |
第115条第2款 |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|
第120条之一 | 资助恐怖活动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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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25条第2款 | 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、储存危险物质罪 |
第127条第1款、第2款 | 盗窃、抢夺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、 |
第127条第2款 | 抢劫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、危险物质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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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62条之一 | 隐匿、故意销毁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、 |
第168条 | 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|
第174条第2款 | 伪造、变造、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、 |
第181条第1款 | 编造并传播证券、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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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81条第2款 |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、期货合约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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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82条 | 操纵证券、期货交易价格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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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决定》第1条
| 骗购外汇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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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29条第1款、第2款 |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(取消中介组织人员提 |
第236条
| 强奸罪(取消奸淫幼女罪罪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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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91条之一 |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|
第342条 |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|
第397条
| 滥用职权罪、玩忽职守罪 |
第399条第1款 | 徇私枉法罪(取消枉法追诉、裁判罪) |
第406条
|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、履行合同失职被骗 |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有关罪名问题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